【典型案例】
程某,中共黨員,A縣B街道辦會計。2018年12月,B街道辦分管副主任李某、辦公室主任王某以及程某因公前往C縣參加為期3天的財會人員培訓。由于程某的老家就在C縣,該縣茶葉比較出名,程某便決定私人購買該縣某著名品牌茶葉2盒分別送給李某和王某,共計花費3000元。2019年元旦節前,B街道辦開展慰問困難老黨員活動,程某在購買相關慰問品時產生虛報費用的想法,并以虛列開支的方式將之前買茶葉的3000元予以公款報銷。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程某用公款報銷茶葉費后,其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禮品的違紀行為已經轉化為貪污行為,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處理時不再引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十九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而應引用《條例》第二十八條:“……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程某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禮品的違紀行為轉化為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贈送禮品行為,構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處理時引用《條例》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有關規定……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
第三種意見認為:程某的行為屬于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禮品的違紀行為和貪污行為,分別構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處理時應同時引用《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并引用第二十三條進行合并處理。
【評析意見】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程某構成一個違紀行為還是數個違紀行為以及違紀行為性質如何認定的問題,其本質是甄別程某實施第二個違紀行為屬于違紀故意的轉化還是另起新的違紀故意的問題。對于程某違紀行為的定性和處理,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
一、違紀故意的轉化與另起違紀故意的區別
違紀故意的轉化與另起違紀故意有相似之處,但本質不同。違紀故意的轉化是指違紀主體在實施違紀行為過程中由于違紀故意發生了改變,在改變后的違紀故意支配下實施了違紀行為,其本質是此違紀性質向彼違紀性質轉化,因而仍應認定為一個違紀行為;而另起違紀故意是指違紀主體的前一違紀行為實施完畢后,又在新的違紀故意支配下實施了性質不同的新的違紀行為,因而是數個違紀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違紀行為實施過程中才有違紀故意的轉化問題;如果違紀行為已經結束,則只可能另起違紀故意。
(2)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具有包容關系時,才可能存在違紀故意的轉化問題,如果兩個客體沒有包容關系,則只可能是另起違紀故意。
二、程某屬于另起違紀故意,對其前后兩個行為應分別認定合并處理
程某前一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黨員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后一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黨員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公共財產所有權。單從違紀客體上看,程某兩次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存在包容關系,不足以區分其屬于違紀故意轉化還是另起違紀故意的問題。
接下來,從程某的行為過程來看。程某在培訓期間決定私人購買高檔茶葉送給其領導李某和王某,在程某將禮品送給李某、王某后,其違紀行為已經完成,不可能存在違紀故意的轉化問題。之后,程某在負責購買慰問困難老黨員的慰問品時產生報銷個人開支的違紀故意,在該違紀故意支配下實施了虛列開支報銷個人購買茶葉費用的行為,該行為系在前一違紀行為完成后實施的新的違紀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在處理原則上,另起違紀故意符合兩個單獨的違紀構成,應當認定為數個違紀行為,如系數個不同性質的違紀行為,則應當分別認定、合并處理;而違紀故意的轉化因轉化前后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存在包容關系,應當認定為一個違紀行為,選擇其中違紀性質較重的進行處理。本案中,根據《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程某前一違紀行為應當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程某后一違紀行為應當認定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因此,對于程某實施的兩種不同性質的違紀行為,分別認定、合并處理更為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