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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8年6月,甲縣水務局局長王某為彌補水務局在跑項目過程中的一些花費,找到時任A水電公司法人代表姚某商議,以甲縣水務局為A水電公司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提供了幫助和方便為由,向姚某提出要一部分錢用于核銷單位跑項目支出的相關費用。姚某為了水電公司以后在甲縣水務局有更多工程項目能夠順利中標,便同意以“小河流域治理”項目中的質保金70余萬元返給甲縣水務局。2018年年底,該70余萬元質保金全部到A水電公司賬戶后,水電公司取出70萬元現金送給了甲縣水務局。
問題:A水電公司與姚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
江蘇省泗陽縣紀委監委 劉暢 繪圖
觀點一: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甲縣水務局向A水電公司要錢用于核銷單位跑項目支出的相關費用,該行為屬于索賄,姚某為了水電公司以后在甲縣水務局有更多工程項目能夠順利中標,不得不給水務局送錢。所以,A水電公司與姚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觀點二:A水電公司給予甲縣水務局以70萬元,是為了水電公司以后在甲縣水務局有更多工程項目能夠順利中標,也就是為了謀取競爭優勢,這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種。A水電公司和作為A水電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姚某,其行為均構成對單位行賄罪,應以對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在區分本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時,主要看謀取的利益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如果行為人為了謀取正當合法的利益,如本來應當給辦理的營業執照、戶口轉移等手續由于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為了盡早得到解決而采取送錢送物的手段;或者被勒索而被迫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則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如果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使被勒索的情況下行為人向有關單位給付財物的,仍應以對單位行賄罪論處。
本案中,A水電公司給予甲縣水務局以70萬元,對該事實并沒有爭議。A水電公司與姚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其關鍵在于是否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本案中,姚某為了A水電公司以后在招投標過程中獲得甲縣水務局的照顧拿到更多的工程,在甲縣水務局的要求下,其承諾以甲縣“小河流域治理”項目質保金給付甲縣水務局。即使A水電公司拿到甲縣水務局的工程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但是相比于其他沒有給水務局送錢的競爭主體而言,無疑A水電公司謀取了競爭優勢,這種競爭優勢是“不正當利益”的一種。
綜上所述,A水電公司為了以后在甲縣水務局有更多工程項目能夠順利中標,而給予甲縣水務局以70萬元,屬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以財物,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姚某作為A水電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按照對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
相關知識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九、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第十二條:“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敬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