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是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黨紀政務處分或處理的重要依據之一。認定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需要審查調查部門、審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被審查調查人所在單位協作配合,確保認定準確、處理恰當。
一、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具有不穩定性,不同時期、不同情勢下都有可能發生變化,而這種變化會體現到在案證據上。認定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要依托于完整的證據鏈,即運用筆錄、自書材料、上交違紀違法所得證據材料及檢舉揭發材料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實踐中,不同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變化的方式、幅度也會有所不同,而筆錄是對其態度進行記錄的載體,這就要求在案筆錄既能反映被審查調查人對自身錯誤的認識,還能在多次筆錄中反映其態度變化的過程,避免因為在案證據不足而導致對被審查調查人態度的認定不精準。
二、精準出具到案情況說明。到案情況說明是認定和審查被審查調查人態度的綱目。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審查調查組應當綜合案件辦理的全過程,將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納入審查調查報告的內容,經集體討論形成到案情況說明,連同審查調查報告、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審理。到案情況說明具體內容包括被審查調查人到案詳細經過、主動交代和如實說明問題的情況,以及檢舉揭發、上交違紀違法所得等情況。到案情況說明以及審查調查報告對被審查調查人態度的認定,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既不遺漏,也不拔高。
三、切實聽取和處理申辯。申辯權是被審查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之一。被審查調查人進行申辯,有可能是意圖掩蓋事實、逃避責任追究,也有可能是被他人誤解甚至誣陷。兼聽則明,偏信則暗。保障被審查調查人的申辯權對查明案件事實、進行思想疏導、有力駁斥無理辯解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要正視被審查調查人行使申辯權,做到真聽、會聽,不能因為被審查調查人申辯就心生抵觸,也不能因為申辯而認定其不配合。其次,要切實剖析申辯事項,分析判斷其申辯的合理性,審視審查調查的方向是否正確或者取證存在的不足之處。再次,要正確處理申辯事由,有針對性地開展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工作,拾遺補缺。對經調查確認系無理辯解的,要進一步延伸和加固證據鏈條,督促被審查調查人端正態度,配合審查調查。對確系誤解或誣陷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四、注重綜合認定和運用。對被審查調查人態度的認定與結果運用,事關辦案效果,需要注重結合案內與案外、過去與將來等各要素進行綜合認定和運用。具體講,就是要跳出就案辦案的思維,做到“三個結合”。一是要與被審查調查人的違紀違法犯罪事實結合,基于其錯誤的嚴重程度與悔錯認識深度之間的辯證關系,準確把握被審查調查人認錯悔錯的真實性。二是與所具有的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情節結合,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準確運用處分規則。三是與其一貫表現及所處政治生態結合,用歷史的、辯證的眼光看待和處理問題。在這些基礎上,精準運用“四種形態”,做到錯罰相當,對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從寬處罰條件的,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五、加強后續跟蹤協調。對被審查調查人錯誤事實進行認定并追究其黨紀政務責任后,還要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后續工作,檢驗結論認定和運用的效果,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要督促被處分人所在黨組織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暖心回訪,做好“后半篇文章”,幫助被處分人消除心結、悔錯改錯,促使其將壓力轉化為干事創業的動力。對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有效銜接司法,跟蹤掌握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變化情況。(常青華,作者單位:安徽省淮北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