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不得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關于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中企〔2002〕9號)第十一條規定,企業領導人員經批準兼任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兼職單位給予的工資或者其他報酬(含兼職企業送給企業領導人員的股份及紅利)應當上交本企業,由企業按獎懲制度處理。 對黨政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已經三令五申。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違規在下屬企業兼職問題,也有明確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下屬企業兼職,弊多利少。禁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兼職的關鍵,是明確其工資關系,不能多拿工資或其他報酬。具體要求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未經主管部門、上級企業或者本企業批準,企業領導人員不準擅自兼任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或者擔任這些企業的顧問或名譽職務;主管部門、上級企業或者本企業批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兼職,應當確定其本職或兼職,組織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不在一處的,應當并為一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未經批準兼職的,兼職單位給予的工資或者其他報酬,應當上繳本企業;企業領導人員個人出資在經批準兼職的企業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紅利不視為個人兼職取酬,但兼職企業給予領導人員的股份及其紅利應視為兼職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