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案件作為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類型,相較其他案件,其行為具有更強的封閉性和隱蔽性。這決定了大部分賄賂案件除行受賄雙方的供述或證言外,較少有其他證據佐證,加之行為人通常具有一定的反調查能力,調查取證和查辦難度更大。結合多年來的辦案實踐,筆者認為查辦賄賂案件應注重收集運用三種證據。
注重收集電子證據,培養大數據意識
隨著信息技術快速發展,賄賂案件也呈現出智能化、科技化和電子化的新特點。在新形勢下,賄賂案件調查工作應培養大數據意識,以電子數據為切入點,通過數據輔助和引導調查,構建信息、線索、證據與現場的綜合體。監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毕鄬τ趥鹘y證據,電子數據通常具有很強的穩定性,還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易于使用、審查、核實等特點。基于此,查辦賄賂案件要實現證據觀念的轉變,注重收集和保全電子數據。
一是及時全面收集被調查人的各種數據信息。電子數據中蘊藏著被調查人的心理活動、人際交往、生活軌跡等信息,它是被調查人當時思想行為的表達載體。根據數據信息承載的內容,可以分為財產類信息、交往類信息和生活類信息三大類:財產類信息主要包括銀行、房產、證券、股票、工商注冊、電子消費等數據;交往類信息主要包括電話賬單、短信記錄、電子郵件、即時通信等數據;生活類信息主要包括住宿、網購、水電氣繳費、照片視頻等數據。這些數據所反映的信息相互交織融合,在調查中應重點收集提取電腦、手機、移動存儲介質、平板電腦等設備中的文件。調查人員可以發現背后的信息及不正常處理數據的原因,為發現未知線索提供捷徑。另外還要做好對已收集的書證等客觀證據電子化轉化工作,使得被調查人所有信息資料實現數據化立體呈現,為下一步分析研判打牢數據和信息基礎。
二是通過數據比對加強分析研判,為調查指明方向。對調取的與案件相關的人、事、物、時、空等數據進行匯總處理,依托大數據技術及云計算的方法,實現調查工作由點到面轉換,通過數據抽取、聚類分析、關聯規則等分析方法開展調查工作,提高調查效率。借助信息技術手段匯總通信、出行、住宿等數據來快速梳理被調查人較為復雜的社會關系,繪制人物關系圖;對大額資金去向運用相關軟件制作資金流向圖,重點分析受賄人收受財物后其家庭財產的變化情況。辦案實踐中對電子數據的調查往往會成為突破案情的關鍵。通過電子數據反映出的關鍵信息可以獲取被調查人房產狀況、行蹤軌跡、人物關系等重要線索,為談話突破和固定證據提供有力的數據和信息支撐。
三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按照刑事證據的標準予以收集和保全,如能證明賄賂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文檔、電子郵件、電子簽名印章、電子合同、電子賬冊、銀行內部的電子信息資料等數據。在取證過程中首先應當保護目標設備系統,避免發生任何改變、傷害、破壞數據或病毒感染的情況;其次,應當對提取、復制電子數據的過程制作文字說明,記明案由、對象、內容,提取、復制的時間、地點,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最后由提取、復制電子數據的制作人、電子數據的持有人和能夠證明提取、復制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絕簽字的,調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需要注意的是,對重要數據的取證工作,應當對提取、復制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注重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鎖鏈
賄賂案件的特點決定了口供的重要作用,口供根據證據種類屬于主觀證據和直接證據,主觀證據能夠復述案件全貌,證明作用最直接,但穩定性和可靠性相對較差。間接證據一般以物證、書證等客觀形式存在,雖然能從不同側面分別證明與案件有關的部分事實或個別情節,而非案件事實全貌,但在證明力方面優于主觀證據,容易在審判環節被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且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相互印證,并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边@些隱蔽性證據無法單獨證明案件的整個過程,多表現為證明案件細節的間接證據,但在辦案實踐中,尤其是一些重大復雜的案件,往往是那些極易被忽略的間接證據,能夠強化被調查人的供述心理,發揮證據間的聯結作用,使全案證據相互聯系、相互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如在辦理一起行受賄案件中,行賄方交代了一個細節:每次給被調查人送錢時,都會在其辦公樓下的文具店購買一個A5紙大小的彩色塑料文具袋,用于包裝錢款。我們緊緊抓住這一線索,通過到文具店現場踩點、二次搜查等方法很快突破了案件,固定了證據,使得行受賄雙方的言詞證據自始至終都很穩定。
在賄賂案件間接證據收集上,應重點圍繞人、錢、物、事四個維度開展調查取證,圍繞主體身份、職務行為收集證明被調查人職權職責范圍、利用職務行為的文件、記錄、批文等方面的證據;圍繞資金來源、贓款贓物去向收集儲蓄、消費、贈予、經營、揮霍以及起獲贓款贓物情況等證據,運用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查獲的贓款贓物;運用審計報告證實資金的時間、次數、金額、去向;運用鑒定意見證實書證上的字跡、痕跡是行受賄人所留;運用相關物品、文件、視聽資料等間接證據證實被調查人具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主觀故意。此外還應當注重收集其他細節性證據,如日記本、賬本等證實以他人名義代持個人財產,看房選房時相關售房人員證言證實以他人名義代持房產,這些間接證據都將會促使被調查人作出有罪供述并極大提升其有罪供述的證明力。
注重收集再生證據,實現紀法貫通
再生證據是被調查人為了逃避調查機關的調查,在作案或者被調查過程中實施對抗、阻礙活動生成的證據。辦案實踐中再生證據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一是串供、訂立攻守同盟;二是隱匿、銷毀證據;三是轉移贓款、贓物;四是收買、威脅證人等。這些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同時也是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表現,審查調查工作要“首先從政治紀律查起”。因此,收集再生證據,查實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是審查調查工作的首要任務,也是實現紀法貫通,紀法雙施雙守的具體體現。
再生證據本質上屬于間接證據的一種,對原生證據具有反證作用,有利于擴展調查人員案件調查思路和視野,拓寬發現和收集證據的渠道。即便是主要物證、書證已滅失,通過運用適當的調查手段和措施,及時掌握并固定行為人為掩蓋犯罪真相而產生的再生證據,從其心理防線的薄弱部位入手予以突破,往往會產生峰回路轉的效果。如我們在辦理一起“以借為名”受賄案時,證人(行賄人)向調查人員提供了其借款的時間、地點、數額、借款的事由和借條等證言和書證,被調查人也辯稱是借款。我們圍繞該借條的內容和字跡進行分析研判,發現了借條的漏洞,該借條可能是案發后二人為串供補簽的借條,調查人員靈活地采用談話策略手段,成功瓦解行受賄雙方的心理防線,扭轉了案件的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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