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紀】利用職權影響從事無風險商業活動獲利是否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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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A,男,中共黨員,某市副市長。2018年3月,A利用職權為本地B公司老板張某謀取利益后,見B公司某一藥品銷售供不應求且利潤巨大,便提出由其父代銷B公司部分藥品,張某同意。A父以出廠價在B公司拿貨,再以統一中標價銷往附近醫院,從中賺取差價。因A父不具有藥品分銷商的銷售資質,張某遂讓其對外以B公司銷售員的名義進行銷售,在公司收到回款后,再把銷售差價返還給A父,同時,A父到B公司拿貨不用